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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比较法学、法历史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重点论述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和难点问题。以国外现行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破产制度以及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有我国有关自然人破产的立法现状。首先是对自然人破产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对“破产”、“自然人”等相关法律概念分别进行阐述,进而得出“自然人破产”的科学定义;通过论述“个人破产”在概念运用上的一些不合理性,从而限定了本文所论述的自然人破产的具体范围。其次对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特征进行剖析,从破产能力、破产财产、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进一步阐明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等经济组织破产的不同之处。再次,简要介绍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源、历史演进和发展趋势,并对各国自然人破产立法中的相关价值理念进行分析。最后,以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为论点,通过分析破产法修改过程中我国立法机构的态度,从我国民间投资数量增长、消费信贷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法律的要求等方面论证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经济现状和信用状况的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可行性”这一结论。第二部分: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实体制度分析.该部分重点论述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一些特殊制度、各国的立法概况以及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相关制度的启示。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及破产原因分析,通过对破产能力的定义、产生基础以及各国立法态度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论述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一切民事主体;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的执行依据,各国立法将破产原因概括为若干个法学概念,并以此作为破产执行的依据。破产原因应当成为我国破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自由财产制度,该制度是自然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也是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的必然结果。其具体内容涉及自由财产的含义、特征以及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关于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在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执行标准。第三,破产免责制度,该制度也是自然人破产中的特有制度,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破产后注销,无所谓免责问题。本文在阐明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和立法发展之后,具体论述了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内容,包括免责的条件,何种条件下不予免责,哪些债务不能被免责以及何种情况下需要撤销免责裁定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第四,失权与复权制度,该制度体现出自然人破产所特有的制度价值,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得以长盛不衰的重要平衡机制之一。该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破产失权制度和复权制度的概念、发展及其制度价值,同时比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及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失权的具体规定,以及各国关于复权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自然人破产相关程序制度分析.该部分内容主要涉及自然人破产中的相关程序制度,首先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根据自然人破产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对自然人破产申请和受理的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为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启动程序提供参考方案。其次是自然人破产的处理过程,内容涉及和解与清算制度。和解、重整与清算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三大程序制度,每种程序都要涉及非常多且复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因而被称为破产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重整制度由于不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因而本文未将其包含在论述范围之内,而对于和解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和解制度的产生及其重要意义,同时对各国关于和解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破产和解制度模式选择的建议;清算制度的内容较为繁杂,大多涉及具体操作问题,本文只对其中出现的涉及自然人破产的特别问题进行探讨,如未列入债权清单的债权问题、特殊关系债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职务的存续问题等。最后是有关简易破产制度的相关论述。简易破产适用比普通程序破产更为简便的程序,将其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符合法律的高效原则。除对简易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之外,本文还对各国的简易破产程序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从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对我国简易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第四部分:自然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运行相关的一些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个人财产管理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个人基本帐户制度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内容涉及完善的信用体系与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关系,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和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关于这一点,本文引入了美国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估模型,以期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