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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更与国民的整体素质及社会安定团结息息相关。然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不断侵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基本信赖,需要引起全社会的持续关注与行动。法律规制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治理手段,是现代各国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途径。而作为和平时期最具强制性的力量,刑法的以其特有的调整手段发挥着遏制严重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作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力度不够、规制的手段较少、规制的范围较窄,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体系存在不少问题,如犯罪体系归属不科学、罪名设置滞后、刑事责任不合理等。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国内食品安全现状,分析我国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经验,探讨一系列的解决途径,以使我国刑法能更好的完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使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一部分通过引入各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含义的规定,以及学术界对食品安全含义的几种主流观点,厘清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为下文的展开做好必要的铺垫;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案发特征并结合刑法的规定,总结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的地位及刑罚这种手段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对于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无法调控的严重食品安全行为需要刑法介入调整。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体系的现状。梳理了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历程,并通过对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结构和内容的剖析和提炼,完整展现了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结构及具体内容。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我国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仍然有失严密、相关罪名主要客体的界定有失妥当,对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缺乏有力规制,未能体现出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及刑罚设置不合理。第四部分,试图提出完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措施:一是严密刑事法网,将食品安全所有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都纳入犯罪圈,二是完善刑法中对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问题食品行为的规制,三是调整相关罪名的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四增设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五是增设食品安全类犯罪增设非法持有型罪名,六是完善补充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