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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大气污染是指某个地区或国家的大气污染跨越其行政边界乃至国界而对其他地区或国家产生污染影响。在东北亚地区,部分科学研究认为来自中国的大气污染,如沙尘、二氧化硫、臭氧给相邻的日本与韩国带来了负面影响,进而对中国进行指责。污染排放责任的界定与识别,是跨界大气污染纠纷解决中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东北亚大气环境外交的关键问题。 大气污染的自然扩散是污染跨界的现实结果,然而污染责任的识别不能仅考虑这种自然因素。从环境角度来看,国际贸易的本质是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分离,贸易活动对贸易体系中不同角色国家的污染排放产生影响,因此,跨界大气污染中真实的或者完整的责任分析,应该将国际贸易这种经济活动纳入到传统的污染责任识别过程之中。 基于此,论文以SO2为例,具体研究了中日韩跨界大气污染问题中中国的责任排放问题。首先,分析了中国与日本、韩国的国际贸易情况。多年来中国与日本、韩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额总体呈现递增趋势,但贸易结构中中国表现为在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其次,对国际贸易隐含污染的常用衡量方法进行比较,并运用改进后的投入产出法定量核算了2000-2009年,中国对日本、韩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SO2量。其中,2000年对日贸易隐含SO2量为108.07万吨,对韩贸易隐含SO2量为31.35万吨;2009年分别为39.25万吨和24.43万吨。进一步的结果分析发现,机械设备制造部门的隐含SO2量最高。 针对国际贸易中隐含污染物排放,论文分别运用生产者负责原则、消费者负责原则和生产者-消费者共担责任原则,对其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利用生产者负责原则识别责任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但可能诱使发达国家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环境规制较低的地区或扩大进口规模,导致碳泄漏等问题。基于生产者负责原则,中国因对日、韩出口产品而产生的排放量均应由中国承担责任。消费者负责原则可以有效地提高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执行力,解决碳泄漏问题,但计算过程较为复杂,而且可能会降低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排放的激励和积极性。基于消费者负责原则,中国因对日、韩出口产品而产生的排放量分属日本和韩国的责任。生产者-消费者共担原则考虑到了贸易活动中的所有主体都是污染排放的影响者,可以克服前两个原则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但是在分担的比例方面学者争议较大,尚未取得一致的结果。本文选择了均等分配和Marques原则两种方法分配责任。在均等原则下,2009年中国的SO2排放量中,日本和韩国应承担31.85万吨的责任;在Marques原则下,4.50万吨应由日韩负责。 最后,结合大气污染自然传输的科学研究结果,将中国的生产污染排放、国际贸易引致的污染排放进行整合分析。运用RAINS-ASIA模型的结果核算了纳入国际贸易之后的中国在沉降量方面的责任及其对各国的影响结果,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