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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份,第一部分为总论,主要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各主要国家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处理方式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律地位和证据属性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为程序论,主要对勘验、检查行为的行使与控制、勘验、检查笔录客观真实性保障以及不合法勘验、检查笔录的处理进行研究,最后一部分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调查,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建议。 所谓勘验、检查笔录,是勘验、检查主体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在勘验、检查笔录概念中,勘验、检查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不仅是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前提和基础,也直接决定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在对勘验、检查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行为方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勘验、检查是具有法定身份的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及调查证据的需要,以五官的感觉,直接作用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发现和提取证据并直接感性感知物证的存在、位置或者形状等客观外部特征作为证据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勘验、检查笔录概念下的人身检查不包括从人体内外提取自然组织物的收集证据行为,受勘验、检查主体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进行勘验、检查时,法律地位属于鉴定人。勘验、检查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收集证据方法,具有主体的法定性和对象的特定性、收集证据的综合性、行为方式的直接感知性以及对物证证明力认识和发掘的表面性四个特点。与搜查行为之间,搜查重在证据的取得,而勘验、检查重在证据的保全,以及在具体行为方式不同;与鉴定之间,则存在主体不同、进行行为根据不同、对物证证明力的认识和发掘层次和角度不同,以及在具体行为过程中,鉴定可以实施勘验、检查的诸方法,而勘验、检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