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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5年由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所等四家单位发起的青岛审计定义研讨会研讨确定的28字简明定义:“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按照目前审计学界普遍认同的看法,依据审计的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所实施的审计;同时,审计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国家根据经济、政治监督的需要,通过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领导体制以及其职权设置制度化的总称,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内容,归纳了其特点,阐述了我国现行的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针对于建立之时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其具有的优越之处,以及面临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接下来,本文溯本求源,从国外审计体制思想来源的考察入手,阐述了西方宪法思想中“民主”、“自由”、“分权”、“法治”等主要理念,以及西方宪法思想对审计监督的对象,审计服务的对象,审计体制模式的选择、审计工作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影响;进而对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各国主要的审计模式形成的历史过程进行探源和归纳,分别阐述了其各自的形成过程和特点,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然后针对当前经济领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论述了改革国家审计体制对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之后探讨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现实可能性及基本思路。其中分别论述了我国政治环境的变化为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提供的政治基础;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提供的经济基础,并且介绍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进行的成功探索和尝试。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现行审计体制的基本思路,即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同时将审计机关的设置、内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任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法律化,完善公告制度,公开审计问题和整改结果,发挥人大的重要作用,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