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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应合作和协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为了人类的共同发展,虽然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存在差异,应制定各国都能接受的法治体系。这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全球法治问题。全球法治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概念的法治理念,旨在对全人类面临的普遍问题有新的认识,并在认识的基础上,各国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着联合国的主导,全球法治气候变化框架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但全球气候的治理毕竟与国内环境治理不同,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强权组织发挥作用,到目前为止,全球气候问题依然是人类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对这个全球气候的法治模式研究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本论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思维分析方法,分析现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提出气候变化全球法治的不足。从理论上对全球法治进行界定,提出对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法治的建议。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观点,即区别责任优先于共同责任优先于区别责任,提出为人类良好的生存环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让步解决全球法治的需要制定未来性的全球法治。本文通过气候变化中法律体系的法治路径,进而对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像这样的法治规则以及法律判断体系和法律理念、执行的分析得出以下创新的观念:(1)提出了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的创新的具体方向性。(2)提出了在气候变化领域中世界规模创新法治的必要性。(3)提出了其判断独立性的必要。(4)提出了关于气候变化创新立法的法治理念。(5)提出了关于那些超出遵守范围的不遵守情况,执行法律机关的重要性。(6)提出了现存理念不同的全新法律存在的最终目的,从未来角度考虑气候变化法治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