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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地区土地石漠化是我国重大生态难题之一,其综合治理问题受到国家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人工造林、植被管护、封山育林等林业治理工程是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核心所在,在促进石漠化逆转过程中贡献了主要力量。作为石漠化地区最重要的主体,农户对林地的利用行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石漠化林业治理的成败,激励农户持续有效地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是实现治理效果长效机制、促进林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际调研中发现,石漠化林业治理的实施涉及不同环节(前期人工造林与后期对造林成果的有效管护)以及不同林种类型(商品林与公益林)的治理。其中,与农户最为密切相关的是政府为同时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实施的一些适合石漠化林地的特色经果林种植和管护项目,以及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而实施的封山育林。但现实中由于在石漠化林地上实施的经果林种植生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难以解决农户短期生产生活的需要,加上实施封山育林限制了农户对林地的使用,而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户缺少主动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积极性,参与后又退种、边治理边破坏、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等行为仍比较常见,难以实现石漠化林业治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亟需探索农户持续有效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激励机制。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意味着农户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林地资源。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的构建能够约束和干预农户对资源的利用行为及其相关的利益分配机制,因此,林地产权被认为是影响农户林地利用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008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同时,正直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扩大试点和全面推进时期。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旨在赋予农户更安全的林地产权以及更完整的林地产权结构,从而激励农户可持续地利用林地,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户得增收”的双赢目标,这与石漠化综合治理实现“生态好转、农民增收”的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两大政策同时实施的制度背景为本文从林地产权视角探讨农户有效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激励机制提供了契机。本文以产权经济学理论、农户行为理论以及可持续林业发展理论等为指导,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林地产权安全性、林地产权完整性以及农户石漠化林业治理行为等进行内涵界定,剖析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行为的作用机理,构建林地产权与农户石漠化林业治理行为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利用广西凤山县549个农户的调研数据,运用Double Hurdle模型、负二项模型和Tobit模型、Logit模型等实证检验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人工造林行为、林木管护行为以及封山育林行为的影响。旨在从林地产权完善创新的视角更好地引导、激励和规范石漠化地区农户的林地利用行为,激励农户持续有效地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促进林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1)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石漠化综合治理两大政策共同实施的背景下,石漠化地区农户对林地产权的总体认知水平及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积极性都有待提高。通过调研发现,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仍有55%以上的样本农户对林地未来是否会发生调整、征用或纠纷持不确定的态度,认为林地未来不可能发生调整、征用或纠纷的农户分别只占20.4%、36.2%和37.5%,说明农户对林地产权安全性的认知还有待提升;农户认为他们仅在“自主选择经营树种”和“经营非木质产品”这两项林地使用权利上有较高的确定性;农户对林地在村内流转权利的认知水平高于对林地在村外流转权利的认知水平;农户对林地抵押权的认知还比较缺乏,表现为仍有41.9%的样本农户认为不拥有或不确定是否拥有林地抵押权。在本文调研区域,农户主要通过特色经果林的人工造林、林木管护以及生态公益林的封山育林等三种方式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农户更倾向于以投劳方式参与人工造林;虽有83.1%的造林农户对林木进行后期持续管护,但管护频率与管护强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存在“只栽不管”或“重栽轻管”的现象;64.8%的样本农户能够遵守封山育林规定,但仍有35.2%的样本农户曾经有过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的行为,其中主要以在封山育林区域砍柴、放牧、采摘为主。此外,仅有57%的样本农户认为自己是石漠化治理的重要主体。(2)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中的人工造林行为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其激励作用在农户造林决策的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差异。把农户参与造林的决策分为是否参与造林以及造林的投入水平两个阶段,通过Double Hurdle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林地产权安全性并非影响农户是否参与造林决策的主要因素,但对于选择参与造林的农户而言,林地产权安全性却显著地提高了其造林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水平;林地使用权完整性显著地提高了农户参与造林的可能性,但对农户造林投入水平的影响并不显著,由此可见,虽然完整的林地使用权赋予农户更大的产权行为能力,提高了参与农户造林的可能,但石漠化林地的特殊性导致造林树种选择受限以及林地(林木)价值变现难等问题,有可能弱化林地产权对农户造林投入水平的激励作用;林地流转权完整性并不显著影响农户是否造林的决策,但对于选择参与造林的农户,林地流转权完整性会显著地提高他们的造林投入水平;林地抵押权完整性提高了农户造林劳动力投入的可能性,但对农户造林资金投入水平及劳动力投入水平的影响为负向不显著,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林权抵押贷款收益存在替代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当前小农户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门槛较高,抑制了林地抵押权对农户造林投入水平的激励作用。(3)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中的林木管护行为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而且林地产权对农户林木管护强度的激励作用高于其对管护频率的激励作用。把农户参与林木管护的行为分为管护频率与管护强度两个方面,分别用负二项模型和Tob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林地产权安全性显著激励了农户对林木的管护频率与管护强度,其对农户管护频率和管护强度的平均边际效应分别达到了0.539和4.69,这种激励效应在加入林地产权结构完整性变量后得到了增强,说明赋予农户更完整的林地权利可以进一步提高林地产权安全性,进而提高农户对林木的管护频率和管护强度;完整的林地使用权正向显著地影响农户对林木的管护频率和管护强度,其平均边际效应分别达到了0.267和2.919,在石漠化林地上林木生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的情况下,拓展农户对林地的产权行为能力尤为重要。与林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林地流转权完整性与林地抵押权完整性均只对农户的管护强度有显著影响,原因可能是,相对于增加管护次数而言,提高当前对林木的管护强度,即提高有效的管护工时投入对提高林木未来的价值和收益更有益,更能实现农户未来通过林地流转获益或通过林权抵押获得贷款的可能性。(4)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封山育林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林改确权下的林地产权安全性的变化。运用Logit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发现:林地产权安全性显著提高了农户遵守封山育林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而且由于不同的林地确权方式给农户带来的林地产权安全保障效应不同,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封山育林决策的影响也有差异,当林地以均山到户为主进行确权时,农户参与封山育林的可能性比以均股均利到户为主进行确权时降低11.7%。基于以上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激励农户持续有效地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从法律制度、政策落实、农户主观认知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林地产权安全性;从拓展林地使用权能、完善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方面完善林地产权完整性;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确保农户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收益权;切实提高农户石漠化林业治理的主体意识,构建可持续的林业产业化发展机制,多渠道增加农户收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把林地产权与石漠化地区的农户林业治理行为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一方面,从林地产权改革完善的角度为激励农户积极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促进农户对林地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新的思路方向,丰富了石漠化治理的研究视角;另一方面,从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激励效应评价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石漠化地区的实施成效,对进一步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一定的边际贡献。(2)从林地产权安全性和林地产权完整性两个方面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导致的林地产权变化,把农户经历的林权纠纷纳入影响林地产权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丰富和拓展了林地产权安全性的内涵;从农户对林地使用权、林地流转权以及林地抵押权等权利的持有情况的认知来测度林地产权完整性,有利于探析产权结构中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行为真正发挥作用的产权变量及其对应的产权政策。(3)从不同环节、不同林种类型入手探究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影响。本文基于石漠化林业治理的前期造林环节与后期管护环节、以及经济林与生态林两个不同林种,探析林地产权对农户参与石漠化林业治理行动的影响,有利于甄别农户在不同治理环节与不同林种治理中的决策机制以及林地产权的影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