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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此规定没有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作出具体的定义,也未明确行政复议和解与行政复议调解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本文从行政复议和解的定义概述、行政复议和解的历史沿革以及立法比较以及行政复议和解实施中的障碍、一些思考等方面对行政复议和解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阐述。首先,文章从行政复议和解的概念进行分析。认为行政复议和解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和解、行政复议和解以自愿、合法为原则、行政复议和解仅存在于行政裁量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解在复议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同时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解的基础。复议和解符合“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符合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符合法制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制发展方向。另外,文章还从比较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解的内涵。其次,从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比较两个方面,研究我国行政复议和解的机制的特征。文中提及我国行政复议和解机制的历史演变的两个传统,即传统农业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和文化以及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的阶段,有学者称之为“毛泽东时代”的纠纷解决。同时,还与美国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制度进行比较。从信任的基础、和解员、当事人对于纠纷的作用、和解与法律的关系阐述中美两种和解文化的不同。也对美国ADR对我国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新机制的借鉴意义简要研究。最后,对行政复议和解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思考。文中通过实践中的三个案例,探讨了行政复议和解机制的适当性、范围和执行力保证问题。对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善从立法和原则上探究具体方法。对受案范围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居中处理各类民事主体内部民事纠纷的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主要证据存在瑕疵的,可以考虑适用和解;实体处理不违法,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可以酌情考虑适用和解。协议执行问题也予以考虑。总之,行政复议实行和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并对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