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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通过分析该原则在美国、日本的发展历程,对该原则的发展变化过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整体上透析了这一原则适用的目的和条件。在总结、吸收禁止反悔原则适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发展状况,针对特定问题进行分析以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予以参考。本文着重以北京市高院在《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条1的规定为基础,以“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例,分析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及该原则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通过专利审查流程的图解,对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时与等同原则之间有关弹性排除还是整体排除的问题进行了区分。同时,论文中将禁止反悔原则与“捐献原则”进行了简要的对比。通过对涉及专利文件修改法律规定条文的分析,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在专利授权阶段,是否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并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与申请人在承诺限缩和放弃保护时的主观状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最后,结合当今司法实践对法院能否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以希从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角度出发,推动我国司法保护状况的进展。目前,学术界、实务界对该原则的探讨颇多。本文是在众多学者、实务领域的专家对禁止反悔原则的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全面理解了我国关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的来龙去脉。结合实务经验的基础,通过运用法学理论的分析研究方法,指出当下针对该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综合对该原则在的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大家能够更清晰的了解、正确把握、适用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