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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现实需要以及国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变革的共同影响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正经历着重大变迁。随着中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发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实施被正式提上了日程。基于这样的制度背景,本文将研究的目光投向了强制性披露制度正式实施前的自愿性披露阶段。之所以关注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因为自愿信息披露建立在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基础上,且由于它提供了更加深入信息,从而对原有会计信息起到了补充的作用,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可以有利地改善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在SOX法案颁布前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也一直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这些研究对于本文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于是本文从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出发,试图证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披露行为在长时窗内的确使得披露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水平得到了降低。
本文选取了三个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年度的样本公司作为分析对象,所谓的具有自愿性披露行为的公司是指那些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目前关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测度标准大致有:公司的成长性、深交所信息披露的评分、知情交易概率、新股上市后日收益率标准差、代理成本、分析师盈利预测的标准差、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市场调整日报酬率的标准差等。本文选取的测度标准为各上市公司日异常回报的标准差的变化值,以此来作为信息不对称水平的替代变量,同时选取了一些其他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如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分析师追踪个数等。在时间跨度上本文选择的时间窗口为一年,以反映自愿性信息披露所带来的长时窗效应。
实证检验的研究结论与本文的假设相符,即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的上市公司其信息不对称程度在长时窗内的确得到了改善,这一结论在研究的三个年份均得到了证实,说明这个结论是稳定的。另外从实证方程中本文还得出了,规模较大的公司具有较低的信息不对称性,本文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大规模的公司想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其年报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动机也较强,因此这种行为促使其信息不对称程度得到了明显改善。在本文进行的首次和连续披露测试中,对于首次披露的公司,其相对与那些非首次披露的公司而言具有改善了的信息不对称性,说明上市公司为了改善其信息不对称程度,具有较强的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原始动机。在连续披露的研究中,连续披露的公司并没有其持续的行为而获得额外的“奖励”,即相比于那些非连续披露的公司而言,并没有显著改善其信息不对称水平。
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沪市鼓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双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确为资本市场所需要,资本市场同时也对自愿披露此类信息的公司给予了必要的“奖励”。本文的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由自愿披露政策向强制披露政策的过渡提供了支持,因为本文研究的证据显示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行为中似乎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强制性披露可以剔除这种机会主义,并且将有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的提高,达到优化社会资源的整体配置的效果。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尚欠发达的中国资本市场来说,通过政府的管制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确存在一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