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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入手(人格是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公司法人人格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阐述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两大基石。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现象的蔓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论述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双刃剑”作用——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从而引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含义的阐述,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比较法透视,论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本土化探索。修订前的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部分法律条文和解释有些零散的规定,但没有从根本建立起真正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接着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开展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着重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详细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构成要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的司法运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公司法人否认法律效果以及为了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等方面都做了详尽地阐述,同时最后对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做了相应的分析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