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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船舶出租人根据船舶承租人选定的船舶(或船舶的建造技术标准)和船舶卖方,分别与船舶承租人和船舶卖方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向船舶卖方购买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船舶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应实践的需要,船舶融资租赁形式多样,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形式。基于船舶融资租赁立法和实践,笔者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进行逐一解构,总结出其主体、客体、内容和流程上的特点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船舶融资租赁的主体跨金融服务行业与航运业。针对该特点,笔者对国内和国际金融监管立法及其对船舶融资租赁的正负影响进行了分析,对航运业的高风险特点及如何控制这些给船舶融资租赁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了研究。船舶融资租赁的客体――船舶属于特殊动产。程序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权利状态须以相应登记方式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特点给船舶融资租赁场合下如何对船舶进行登记提出了难题。针对目前立法和实践中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做法,笔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实体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不菲的价值以及漫长的投资回收期,该特点使得投资者轻易不敢涉足船舶投融资领域。因此,各国的船舶投融资立法及相关政策对于吸引投资者眼球显得尤为关键。笔者对国内外船舶投融资相关立法和特殊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船舶融资租赁的内容――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称性。这种特点导致船舶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诸多海商法上的特殊限制。笔者对其加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流程复杂,从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贷款、船舶登记、船舶运营,一直到最后各方利润回收,所涉环节众多,且环环相扣。针对这种复杂的程序,国际上有一些被普遍采用的高级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笔者结合中国法律和市场的现状,研究了其中最为流行的德国KG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的可借鉴性。最后,笔者在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和建议,目的即在于促进国内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