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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语言本质问题的讨论,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了对“正名”问题的争论。“正名”问题即:事物的称谓是根据事物的“本质”而来,还是由于“习惯”而来?这实际上是对客观对象与名称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探讨。而在中国春秋时期,荀子也曾在《荀子·正名篇》中阐述“名”“实”的关系,其中“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直至现今仍具有讨论价值。此外,洪堡特在《普通语言学论纲》中将语言的研究工作分为三项:一般研究、专门研究以及纯历史研究。其中,一般性研究中以语言本身为认识对象的“纯粹的考察”是整个事业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1916年《普通语言学教程》一书出版以来,学界对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争议未曾停歇。内容层面一部分学者认同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认为语言符号是不可论证的,语言符号和符号所指的对象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纯属任意的偶然的。但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语言符号是可论证的,是“理据”的,并非是“任意”的。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功能主义和认知科学的发展,学界对理据性的关注加深,尤其是对自然语言象似性赋予的高度重视,语言符号的可论证性问题也随之更为人所关注,而象似性更是成为论述语言理据性的主要论据。“象似性”这一概念最早由符号学创始人皮尔斯明确提出,该词源于其所提出的“象征”概念。受欧美对象似性研究的影响,国内许多学者也就象似性理论展开了更深入的探索,这使在关于任意性与理据性问题的论述上,广度更广,深度更深,角度更多样。如理据性的构件不再局限于能指与所指,而是拓展为语言符号与语言符号、语符的两面体、名称与客观对象等两两的关系上。而在层面上,也不再局限于语言符号本身这一层面上,而是拓展为语法、语篇、概念结构、共时与历时、自然属性与理性思维、语言与言语等层面上。
在争论过程中,有几对关系常被囊括在内,其中包括: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与客体对象的关系等。那么,索绪尔提出的“任意性原则”所讨论的内容是否涵盖这三对常见的关系?是否也涵盖了上述的层面呢?语言符号的理据性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所涵盖的层面以及构件又是否一致呢?索绪尔的任意性与其整体思想体系存在着内在联系,包括语言的规约性、系统性、语言与言语、共时与历时,语言符号的不变性与可变性、组合关系与联想关系等。其中,本文将要论述的两种构件: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语言符号与语言符号是从系统出发而发现的语言符号两种关系的产物,因此,本文将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内涵分为构件与层面两个方面,其中内容囊括规约性、语言与言语、共时与历时、语言符号的不变性与可变性等理论,并在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这个新维度的分析基础上,将汉语言学经典纳入其中并对“约定”与“俗成”两个概念及其层面进行分别论述,通过理清能指与所指、语言符号之间、语言符号与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任意性与不同类型的理据性所在层面,以探讨语言的任意性与理据性二者的关系。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为:
1、在论述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问题时,不少学者运用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来质疑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语言学地位,并试图以此说明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过于绝对。那么,符号学视角下的语言符号处在怎样的一个位置上?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是否过于绝对?
2、任意性与理据性的构件是否完全相同,所在的层面是否一致?两者对能指与所指的指称有何不同?两者的关系又是如何?
3、约定俗成体现了任意性与理据性怎么样的关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在符号学的角度下,运用符号三分法、任意性原则与理据性、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表意文字与表音文字等相关理论和相关概念,分析讨论任意性与理据性二者的关系。在分析的过程中,本文将运用上述的相关理论对任意性与理据性的构件、构件指称、所在层面等进行论述,其中将对多为人所讨论的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表音文字与表意文字中所体现的任意性与理据性问题进行讨论,以此对语言的本质问题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目的在于交代研究对象、立题依据、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通过对结构主义的符号学、皮尔斯的符号学主张、索绪尔的语言符号思想,对符号学下的语言符号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包括对二者内涵、关系的阐释以及对二者关系的曲解等。第三章,在第二章对语言符号能指与所指所进行的阐述的基础上,通过结合“约定俗成”中“约定”阶段中能指与所指的任意性表现及对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所对应的理据性含义的分析从而对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进行讨论。第四章基于前两章对语言符号能指与所指以及二者关系的探究,本章将结合约定俗成中的语言学表现,分析任意性的构件及所在的层面并进一步对任意性与理据性的误读进行论述。第五章通过对应于任意性的可论证性得出二者的关系并以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所体现的任意性与理据性的辩证关系为例对二者进行宏观的论述。最后为论文的总结,包括研究的意义、文章的不足之处及后续研究等。
自1916年《普通语言学教程》一书出版以来,学界对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争议未曾停歇。内容层面一部分学者认同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认为语言符号是不可论证的,语言符号和符号所指的对象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纯属任意的偶然的。但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语言符号是可论证的,是“理据”的,并非是“任意”的。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功能主义和认知科学的发展,学界对理据性的关注加深,尤其是对自然语言象似性赋予的高度重视,语言符号的可论证性问题也随之更为人所关注,而象似性更是成为论述语言理据性的主要论据。“象似性”这一概念最早由符号学创始人皮尔斯明确提出,该词源于其所提出的“象征”概念。受欧美对象似性研究的影响,国内许多学者也就象似性理论展开了更深入的探索,这使在关于任意性与理据性问题的论述上,广度更广,深度更深,角度更多样。如理据性的构件不再局限于能指与所指,而是拓展为语言符号与语言符号、语符的两面体、名称与客观对象等两两的关系上。而在层面上,也不再局限于语言符号本身这一层面上,而是拓展为语法、语篇、概念结构、共时与历时、自然属性与理性思维、语言与言语等层面上。
在争论过程中,有几对关系常被囊括在内,其中包括: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与客体对象的关系等。那么,索绪尔提出的“任意性原则”所讨论的内容是否涵盖这三对常见的关系?是否也涵盖了上述的层面呢?语言符号的理据性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所涵盖的层面以及构件又是否一致呢?索绪尔的任意性与其整体思想体系存在着内在联系,包括语言的规约性、系统性、语言与言语、共时与历时,语言符号的不变性与可变性、组合关系与联想关系等。其中,本文将要论述的两种构件: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语言符号与语言符号是从系统出发而发现的语言符号两种关系的产物,因此,本文将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内涵分为构件与层面两个方面,其中内容囊括规约性、语言与言语、共时与历时、语言符号的不变性与可变性等理论,并在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这个新维度的分析基础上,将汉语言学经典纳入其中并对“约定”与“俗成”两个概念及其层面进行分别论述,通过理清能指与所指、语言符号之间、语言符号与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任意性与不同类型的理据性所在层面,以探讨语言的任意性与理据性二者的关系。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为:
1、在论述任意性与理据性的关系问题时,不少学者运用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来质疑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语言学地位,并试图以此说明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过于绝对。那么,符号学视角下的语言符号处在怎样的一个位置上?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是否过于绝对?
2、任意性与理据性的构件是否完全相同,所在的层面是否一致?两者对能指与所指的指称有何不同?两者的关系又是如何?
3、约定俗成体现了任意性与理据性怎么样的关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在符号学的角度下,运用符号三分法、任意性原则与理据性、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表意文字与表音文字等相关理论和相关概念,分析讨论任意性与理据性二者的关系。在分析的过程中,本文将运用上述的相关理论对任意性与理据性的构件、构件指称、所在层面等进行论述,其中将对多为人所讨论的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表音文字与表意文字中所体现的任意性与理据性问题进行讨论,以此对语言的本质问题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目的在于交代研究对象、立题依据、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通过对结构主义的符号学、皮尔斯的符号学主张、索绪尔的语言符号思想,对符号学下的语言符号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语言符号的能指与所指,包括对二者内涵、关系的阐释以及对二者关系的曲解等。第三章,在第二章对语言符号能指与所指所进行的阐述的基础上,通过结合“约定俗成”中“约定”阶段中能指与所指的任意性表现及对绝对任意性与相对任意性所对应的理据性含义的分析从而对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进行讨论。第四章基于前两章对语言符号能指与所指以及二者关系的探究,本章将结合约定俗成中的语言学表现,分析任意性的构件及所在的层面并进一步对任意性与理据性的误读进行论述。第五章通过对应于任意性的可论证性得出二者的关系并以约定俗成的语言学表现所体现的任意性与理据性的辩证关系为例对二者进行宏观的论述。最后为论文的总结,包括研究的意义、文章的不足之处及后续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