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理学说是孟德斯鸠对启蒙思想所做出的最为独特的贡献,这种独特性主要在于他对社会理论的法律制度与生物理论的地理环境作出了法哲学意义上的勾连。长期以来,人们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聚讼大多在于:或认为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或认为孟德斯鸠制造了诸如奴隶制度以及多偶制等众多的谬误理论。本文即就此而试图以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为突破口对《论法的精神》的写作意图进行解读,借以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作出法哲学意义上的初步理解。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以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一般叙述引出问题:如何对他的地理学说作出法哲学意义上的叙述? 第一章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进行对照性的分析,即在关于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一般理解和法哲学意义上的理解之间作出应有的区分,这种区分对理解《论法的精神》的写作意图及其地理学说的精神前提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章进一步深化对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理解,逐步审思其精神前提。自然法理论是孟德斯鸠的整个理论架构的基础。为了弄清楚《论法的精神》,笔者在本章讨论了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并且讨论了这一思想向人为法的转换。在这个转换过程中,笔者发现,《论法的精神》一书表达的是某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具体说来,它表达了国家作为一个存在者的本质存在。这个本质存在是通过自然法的四公理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中的不同组合而表达出来的。孟德斯鸠关于国家本质存在的理论为他的地理学说奠定了一个基础。 第三章对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给以政治—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这种理解来源于对其精神前提的深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厘定地理学说对孟德斯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