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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逻辑学和语法学交织的很密切,逻辑的主要目标是使论证形式化,同时,语言哲学中也有使语言高度逻辑化的倾向,两者交叉的结果就是语言逻辑的产生,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震惊了知识界,尤其是语言学界。他们在语言的研究中第一次意识到语言是一种行为,而且可以起到以言行事的目的。言语行为理论经奥斯汀首先提出,后经塞尔的继承和发展,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后来哈贝马斯在批判继承前两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并以之来作为构建他法律理论大厦的根基。本文拟就哈贝马斯法律思想中体现出来的言语行为理论给予一定的分析提炼。
所以本文第一章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第二章谈到哈贝马斯在批判吸收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最后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谈论哈贝马斯的法律思想并且重点分析其中体现出来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