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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该法实施近20年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则指导,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大量的事例暴露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局限性。比如,由于固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导致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对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的某些行政行为难以提供司法救济等。由此,学界与实务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改革完善的吁求也不绝于耳。因此,重新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理论体系和原理进行分析,对其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拟先通过阐述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本理论内容以及该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价值(即解决了行政诉讼审查对象、审查程度和审查依据的问题。然后主要从上述对象、程度和依据三个方面,探究西方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构建,以与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形成对比。第二部分联系我国司法实践,总结出我国目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不足,找出其中的原因,充分说明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改革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将提出自己对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若干建议。比如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可审查的行政行为范围,在审查程度上适当由合法性向合理性倾斜,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