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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又称归属权,是《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赋予作者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署名权又被称为“家父权”因为其昭示了作品和作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精神血缘联系。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于署名权的权利属性、署名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署名权侵权认定等许多重要问题都存在分歧。同时,法学理论界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也难以得出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现实中作品类型以及创作方式的复杂多变也造成了各种特殊的署名权相关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本论文将针对以上这些署名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署名权问题的研究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总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以一则案例引发出对于署名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署名权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从署名权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出发,分别论述了署名权与民法中一般人身权利的联系与区别,署名权与“禁止虚假署名权”的不同。最后,对传统的精神权利双重性理论提出质疑,指出并论证了署名权是一项消极权利,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抗他人侵犯其署名自由的“盾牌”。第三部分主要对署名行为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探讨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署名、行使署名的主体是否必须是作者本人、署名资格是否可以转让,并尝试提出了署名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研究了署名行为的法律性质,指出署名行为本身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署名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权利的外衣,最后论述了署名在证据上的推定效力。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作品中特殊的署名问题进行研究。结合相关案例,分别论述了电影作品、合作作品、名人自传作品中特殊的署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法律建议。最后,以维基共同创作模式下作者对署名方式的选择为切入点,研究了新网络时代创作方式变革对署名权等传统精神权利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著作权立法应对时代变革、科技进步所应坚持的态度和原则。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结合国家版权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全文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