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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由德国社会学家里希·贝克提出,认为风险社会是社会高度发展所引起的。风险社会中存在的风险不仅包括来自自然界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人类自身和来自科技高度发达所引起的风险。大陆法系刑法针对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应对,抽象危险犯则是风险刑法的主要技术性立法之一。当前我国各领域也出现了风险社会的端倪,针对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本文立足于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风险社会理论是风险刑法构建的基础,同时是增设抽象危险犯的基础性理论。抽象危险犯作为风险刑法的主要立法手段之一,是刑法提前保护的手段之一。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以分析中国现存的社会风险,为增设抽象危险犯提供现实性基础。风险刑法服务于公共政策,增设抽象危险犯同样受公用政策的制约。对于风险刑法特征的分析能够为更好的分析抽象危险犯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提供便利。第二部分:风险社会与抽象危险犯。在对风险刑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对抽象危险这一概念加以厘定,并将其与具体危险的概念加以区分。在对抽象危险概念进行界定后,本文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进行理论上的区分。同时,抽象危险犯作为风险刑法中的组成部分,应当与风险刑法的特征与概念上具有高度的一致,并针对二者的特征的一致性进行论述。同时针对风险社会的特征,结合当今中国所存在的社会风险对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我国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完善。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以及抽象危险犯与风险社会的关系之间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将参考国外抽象危险犯的立法。通过对于国外抽象危险犯立法的共性进行分析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总结立法中应对风险社会所存在的不足。在对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特殊罪名的修改和增设提出简要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