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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与国家间的战争赔偿不同,它是以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为目的的诉讼。近年来,中国、韩国以及东南亚诸国在二战期间遭受日军暴行的受害者们纷纷向日本各地的法院提起了“慰安妇”、“强掳劳工”、“强迫劳动”等赔偿诉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菲律宾的妇女被日本军队俘虏、监禁并遭受持续的强暴,沦为日军的性奴隶。这些妇女依据《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及该条所包含的国际习惯法、国际人道法和当时菲律宾国内法中规定的不法行为责任条款以及日本民法第709条、715条,起诉日本政府要求给予赔偿。此案即“菲律宾‘慰安妇’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一案,1998年10月9日东京地裁做出了判决,其要旨如下:“我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施行前因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权力行为导致赔偿责任的,依照相关解释民法的适用被排除,即适用‘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本案原告方主张的加害行为,属日本国军队战争行为之附随行为,应认定为公法色彩强烈的行为。因此,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属实,但是依据‘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本案不得适用民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本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日本法院依据“国家无答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这样,“国家无答责”被日本法院频繁当作“挡箭牌”驳回了为数众多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其中大部分案件的原告是来自中国的受害者,例如:中国人强掳劳工福冈诉讼、731部队细菌战国家赔偿请求诉讼等。这对于原告方而言无疑是十分严酷的结果。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原告方不能只讲自己的道理不听对方的辩驳,必须首先对日本法院一方的主张有充分的了解,才可能提出更加有效的应对方案。为此目的,本论文将以日本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理由之一——“国家无答责”为焦点展开一番研究和思考。本论文搜集、整理了近现代日本法学界关于“国家无答责”的不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论文将以上述观点为基础再结合日本法院的相关判例,意在研究日本“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是如何形成、如何适用,重点论述本人对于如何突破“国家无答责”的一些思考。论文第一章就“国家无答责”的实质即国家赔偿责任产生、发展、完善的历史过程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论文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无答责”的创设与废止。本章结合日本的宪法、法律以及法院的判例论述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根据,介绍了日本《国家赔偿法》与“国家无答责”的关系。论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作者对“国家无答责”的几点反驳意见,该部分结合了论文各章的内容,引用日本法学界的不同观点和日本法院的诸多判例,论述了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