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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管理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其主要职能逐步发展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安全和提高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随着职能的增多,原有的执法管理模式需要在职能和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以宁波的个案研究为例,主要从渔政执法管理的职能角度切入,阐述了在宁波渔政执法管理上存在的渔业资源执法管理模式简单化,渔业安全执法效果不佳和初级水产品质量执法难以开展等诸多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发现,地方保护主义,技术手段层次不高,执法的主观理念落后和政府的产业扶持以及内部制度和管理的缺陷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改变这些现状,作者通过对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在渔业执法管理方面比较先进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得到一定启示,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积累,在渔政执法管理的总体性上提出了探索新型执法模式,立法确立取证倒置,运用高新技术提高执法效率,改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完善建议,在具体的执法内容上提出了对禁渔期、禁渔区执法管理的改进,对渔业安全执法内容的改进以及提升初级水产品质量执法的独立性等方面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