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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益发达,带来的法律问题亦变得纷繁复杂,其中以委托人绕开中介、拒付居间报酬的情形涌现(俗称“跳单”、跳中介)为祸尤烈。而我国《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可谓惜字如金,且没有对“跳单”行为作任何规定,不能较好地解决实践纠纷。尽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对现实中的“跳单”问题作出回应,并对法院在日后处理相关问题具有指导性意义,但也因其缺乏说理而饱受争论。由于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信息不对称“钟摆”式地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摆动,委托人“跳单”行为的认定及其“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在于经过搜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公布后至今的二审判决发现,众多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的“裁判要点”存在相反意见,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在房地产二手房交易市场繁荣之际,委托人“跳单”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第二章认为委托人的“跳单”行为是引起居间合同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是“跳单”违约的基础。通过确定居间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跳单”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解答,是解决“跳单”行为纠纷的关键所在。第三章根据实务中的案例对“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类型进行分析。认为对“跳单”行为的认定,应结合五个方面来进行:(1)存在真实有效的居间合同;(2)居间人积极履行义务;(3)委托人利用居间人信息;(4)委托人另择居间人缔约或私下缔约;(5)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委托人最终缔约具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委托人的“跳单”行为并结合实务中的“跳单”纠纷,将“跳单”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1)私下缔约型;(2)另行委托型。第四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对“跳单”法律后果的认定较为单一,无法对“跳单”行为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认识,应厘清居间人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必要费用的支付条件以及委托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梳理出委托人“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务在处理“跳单”问题的不同情形时提供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