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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后,盛极一时的唐王朝由盛而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随之异化。如何应对藩镇割据及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从而加强中央政府的集权统治,就成为唐代后期的重大课题。反映到法律上来,亦体现为一系列有别于唐代前期的特点。本文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对唐代后期法制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考察的。全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及余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首先交待了文章的写作背景。唐代后期与前期相比,突出的不同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即从唐初中央集权、“内重外轻”的体制转变为藩镇割据、“内轻外重”的体制。笔者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讨论的;其次,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以往学界对唐代法制的研究成果虽然丰硕,但主要集中在唐代前期。笔者希望通过对唐代后期法制几个主要方面的考察,做一些补充性研究,从而更加深化对整个唐代法制的认识。同时,笔者还指出了唐代后期法制对宋朝的影响,进而强调法律的继承性问题。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1、“法律形式的变化——敕的兴起与刑律统类的编纂”。笔者考察了唐代前、后期的立法状况,指出唐代后期更多是依靠制敕而非律令格式来调节社会关系。与此同时,法典编纂体例亦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刑律统类的新形式。2、“刑罚制度的变化——酷刑的复活与族刑的施用”。文章从唐代前、后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入手,指出唐代后期已由唐初谨慎的恤刑政策,转向了“重典治国”的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刑罚制度亦发生了变化。不但复活了许多废止已久的肉刑,还广泛施用族刑。3、“司法制度的变化——皇权专制对司法的影响及司法监察制度的变化”。该部分着重探讨了在唐代后期皇权专制畸形强化的过程中,皇帝个人意志对正常司法制度的影响。指出了唐代后期皇帝任情毁法、大行赦宥及设立特别司法机构以强化其自身专制权力的现实状况。此外,作为财政机构的巡院,在唐代后期的司法监察制度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司法监察体制。余论部分首先重申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即唐代后期法制的一系列变化;其次分析了其对宋朝法制的影响,进而再次强调了法律的继承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