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主体排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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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便意味着,当法律遭遇亲情之时,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于是,在涉及亲人犯罪时,诸如“大义灭亲”、“父子相告”等也就成了应然之举。必须看到,现行《刑法》有关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的不加限制性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但这种无视人伦亲情、不尊重历史传统的做法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因为它不仅使得无数的人伦悲剧在国家刑权力的傲慢与驰骋之下不断上演,而且也使得刑法在一次次地斩断亲情过程中,越发显得冷冰、僵硬。翻阅我国的刑法史,不难看出,自西周以来,“亲亲相隐”一直是我国古代社会高度强调的一条基本伦理和法律准则。相反,“大义灭亲”、“父子相告”、“夫妻反目”则为古代礼法所不允。这一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律传统。遗憾地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亲亲相隐”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被不当地彻底抛弃。由此,导致造成了窝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断层”。而这也注定了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必将遭遇到种种尴尬。应当看到,在我国现行《刑法》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上无视人伦亲情的做法,人为地在情理与法律之间的制造了张力。而这种张力如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消解,终将反过来损及刑法的规范信赖,形成刑法规范的“破窗效应”。理性地看,排除近亲属犯罪主体是尊重人性需要的应有之义,是维系社会伦理的应然之举,是落实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改造罪犯的实践需求,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而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公众认同感、我国刑事立法精神以及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的相契合,则进一步表明,当前通过立法修正的方式排出窝藏、包庇罪中近亲属的犯罪主体地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鉴于此,本文主张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通过刑事实体法上排出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主体资格,程序上赋予特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作证豁免权,来实现窝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理性回归。具体而言,在刑事实体法上,应当明确容隐为一种法定权利而非义务,限定应当予以排除的窝藏、包庇罪近亲属主体的范围,限定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罪行为免责的案件类别;在刑事程序法上,应当检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1条的规定,争取在日后的修订中将同胞兄弟姊妹列入拒证权享有者之列,将近亲属的拒证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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