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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庞杂专业化程度强电子证据所占比重大,智能化犯罪的倾向明显,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开始前就拟订好了整个犯罪计划,尤其是在犯罪证据的隐藏、销毁、更改上更是挖空心思,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犯罪分子在电脑前就可能完成付汇、收汇、核销、签定合同、价格约定等一系列行为。这些都造成了证据的形式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大。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着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既要做到对走私犯罪分子的不枉不纵、保证每笔关税的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走私犯罪还大多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高智商、集团化犯罪,这就对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就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证据标准而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这些情况都给办案人员收集、认定证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何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国家赔偿的情况,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在工作中的一点实践经验和一些老同志传授给的习惯性做法,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浅显的探讨: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取证的特殊要求;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归类问题;海关运用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及其与“钓鱼执法”的区别;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证明力问题;认定、收集账务证据时的应注意的问题;如何减少阻碍证人作证的因素;行使行政执法权能的行政机关或部门所获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