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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的战略性制度,它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扭转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严重削弱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劳动力素质的下降。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下,我国政府正在尝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我国现在的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尤其是有法律制度缺陷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果不注意到这些问题将可能降低这项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与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在此形势下,本文对我国过去和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考察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能有一定的帮助。本文除了主要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讲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从纵向上介绍了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历史,主要分成四个阶段,即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期,50年的始创期,60、70年代的鼎盛期,80年代末的衰落解体期与90年代的恢复期。然后对农村合作医疗起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所以要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其顺利实施。第三章系统的讲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含义及特点、实施成效及现实存在的问题。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法律对于工作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方面,主要体现为医疗卫生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基层的医疗机构数量少、设施不健全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就医要求;筹资方面的问题;资金补偿方面的问题;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对新农合制度的各方主体,如新农合的经办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等的权利、义务未做明确的规定,以致于对各方主体不能很好的实行监督。第四章主要是针对第三章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机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首先是要有效的加强管理,主要是在法律上对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工作经费予以有效的落实;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体系,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主要是在法律上对医疗机构体系的建立予以方向性的指引,另外在《执业医师法》中对医德医风予以明确的规定,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的素质;第三是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主要在法律上对将自愿的出资方式规定为强制性的出资方式,另外对出资主体的出资责任也应明确规定;第四是建立资金补偿机制;第五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