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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作为研究对象,以理论构建、立法比较作为论证工具对其进行探究。学界多由司法程序的视角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予以研究,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权利作为切入点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进行论证,以此彰显该权利的设置乃是为股东提供法律救济,是一项权利保障的制度工具。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理论依据与制度价值的阐释。首先,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进行描述与归纳:其次,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主要理论依据进行阐明,并对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分别予以论证,进而得出结论——任何一种学说都不能完全独立地作为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理论支持,在法律构建与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权衡各相关因素,对各理论学说综合地予以考察适用:再次,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证明其是一种基于现实需要而设计的制度安排。
第二部分是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其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所给予的启示。首先,描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现行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得出对我国现行立法应予完善的结论。其次,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例分别进行考察、分析;再次,通过上述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例考察、分析,总结出其对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所给予的启示;最后,通过对国外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我国现时状况的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立法模式。
第三部分是对行使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法定事由的确定。首先,通过理论指引、实证分析总结出确定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法定事由应予考虑的因素,为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法定事由的确定提供确实的依据:其次,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察,确定股东可以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再次.为划定一个相对清晰的边界来限制司法权力对私法自治介入的程度,确定限制行使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定事由。通过上述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法定事由的构建,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
第四部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确定司法实践中适用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从而为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指引,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误用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