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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中小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该法顺应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担保物权领域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将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其对于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而言,是一个缺少足够成熟经验的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应收账款是为《物权法》所规定的质押新品种,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并不完善,而制度的不完善又将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质押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也为了更加便于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研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显得十分有必要。本文围绕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重点探讨应收账款的范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以及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问题。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概述。首先理顺相关概念,如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同时对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进行研究,为下文研究应收账款的范围、质押登记以及质权的实现提供理论基础。另外,考虑到应收账款融资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文章也将对目前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融资技术进行简单介绍,以体现应收账款质押这一融资技术的应用情况。其次,文章将全面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现状及实践操作,从中发现法律规定的矛盾、漏洞,以及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的差异,为下文研究制度缺陷提供依据。最后,是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评析,包括积极意义与存在问题,而该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正是文章接下去要研究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的分析,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共分为三方面,一是关于应收账款的范围问题,二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问题,三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问题。这三方面问题都是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研究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对应收账款质押这一制度提出可行的优化建议,从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应收账款质押实践提供明确的标准。在该部分,文章通过研究当前立法规定、对比实践操作,并结合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两大类;应收账款不仅具有权利质权标的的一般特征,即属于财产权、具有让与性和适于设质,同时符合应收账款自身特性,即以合同为基础产生的一般债权、金钱债权、非证券化债权。应收账款的种类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权,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则不属于应收账款。其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机构是信贷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至于应收账款中争议较多的收费权,在明确其属于应收账款范围的基础上,其质押登记机构也应当是确定的,即统一的信贷征信机构。最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可以质权人直接收取债权为主,即应收账款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并且出质的应收账款已届清偿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同时,根据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期的不同,分别有如下具体方式:当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期先于主债权届至时,可将应收账款提存,或者允许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清偿、或征得其中一方同意后向另一方清偿;当应收账款债权与主债权同时届清偿期时,质权人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收取应付的款项,以清偿主债务;当主债权清偿期先于应收账款债权届至时,质权人可在应收账款债权的清偿期也届至时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取应付的款项。第三部分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三方面法律问题所提出的制度优化建议。文章根据第二部分研究所得结论,结合立法现状与实践操作,从保护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角度,提出相应的制度优化建议,从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优化措施为:建议在将来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以指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出修订,完善第4条关于范围的规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登记机构审查职责方面作出相应修正;建议在将来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将质权人直接收取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方式,同时根据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期的不同,分别规定具体的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