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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作品名称、广告语、标语、口号等短小文字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短小文字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短小文字是否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何判定短小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类问题很难从我国现行立法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如何判断短小文字的独创性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给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带来了困难,针对同一类问题做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本文采用案例评析的方式,从四个典型案例引出的问题出发,对与短小文字著作权保护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撰写本文的动机,即希望通过对与短小文字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提出正确判定短小文字受否具有独创性的统一标准,以便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短小文字典型案例及折射的问题”。通过对与短小文字著作权纠纷相关的四个典型案例的介绍,总结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短小文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只是没有把短小文字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外;我国法院对短小文字是否给予保护的问题态度不一致,即使判决结果相同,作出判决所凭借的标准和理由也有差异;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认定短小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统一标准,给法院判案带来了困难,不同的判决结果也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惑。第二部分为“短小文字独创性分析”。通过对作品独创性标准原理的分析,提出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必须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条件,并且独创性是对“作品本身”的判断,不是看将其用在什么上面,不同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接着对短小文字的独创性标准予以分析。通过对短小文字著作权保护涉及的四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得出认定短小文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统一标准,即:必须具有一定的长度和深度,同时满足作品独创性“量”和“质”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短小文字典型案例的评析”。根据正文第二部分总结出的“短小文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统一判定标准”,对文章开篇引出的四个典型案例一一予以评析,分析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及独创性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案例中误判的原因。结语部分,笔者根据前文的分析,对如何判定短小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