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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制度是我国独创得法律术语和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该制度。联营制度的确立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及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及现代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联营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保底条款问题的三项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质疑。为此,本文以联营制度的变革为线索,以递进的方式对联营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废问题;联营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行为在法理上的理解问题;“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规定中涉及的企业间互相借贷问题分别予以论述,以求对联营及其所涉及法律问题在制度变革层面上有一个较深刻的认识。一、本文引言部分简要地叙述了本文所要研究的联营和保底条款及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以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及学术价值。二、本文第一章联营制度概述,主要是以联营制度发展的历史为背景,考察联营制度的成因及历史作用,并将联营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相比较对联营制度的弊端及联营存废问题予以剖析,明确联营三种类型在现代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归属问题,从而解决在联营纠纷中适用法律的困惑,为本文关于保底条款问题及企业借贷问题的论述进行铺垫。三、本文第二章保底条款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明确了保底条款的概念、性质、特点及保底条款与联营合同的关系;其次探讨了保底条款的认定及效力问题,并对保底条款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以求对保底条款及其效力的认识与现代法律及法律原则统一。四、本文第三章对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的学理分析。本章从意思表示理论出发,阐述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理论在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行为中对联营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影响和“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对内对外的效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五、本文第四章关于企业相互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对保底条款所涉及的目前普遍存在变相借贷即企业间相互借贷问题,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滞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