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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均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立法亦皆为儒家的概念所支配。而物权制度的沿革,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演变,是反映社会变迁的重要标尺之一。本文旨在引入儒家传统文化这个重要因素,探讨中国古代物权制度的演变,以期对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特征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以此作为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例证。 第一章主要阐述中国古代物权制度的特点。大体来说,我国古代法上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永佃制以及典、质、抵押制度。第一,中国古代法虽然没有形成动产、不动产的明确概念,但存在着类似的划分,就是将财产分为田宅和财物。第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中国古代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与土地私有的并存状态;与中国现行民法侧重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古代法中的土地所有权更加注重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第三,在动产所有权相关问题方面,中国古代法一般将动产所有权称为"物主权",其所有人称为物主、财主。古代法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较少,这与当代民法的规定相近。第四,永佃就是以支付地租为代价而获得永久耕种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不使用永佃权概念,而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将其物权化。第五,典即附买回条件的买卖,是中国古代法上特有的制度。近代以来,古代法上的典制得到继承并被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即典权。我国现行民法虽无典权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房屋的典当关系。 第二章探讨儒家伦理法思想在古代物权制度上的体现。儒家伦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天下本位、家庭伦理主义、民本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中庸主义和礼治主义。"古代物权制度中处处体现上述原则,如:土地所有权设置上维护天下本位和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制民之产"使老百姓有"恒产",体现民本主义;"卑幼无财权"及通财共产的传统深受家庭伦理主义影响;而推崇"重义轻利"正是礼治主义的要求。 第三章将追溯法律儒家化进程及探讨其对物权制度演变的影响。以礼入法的过程即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儒家化进程始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一直沿用到清末。 由于法律儒家化由汉代开端,唐代得以确立,因此,本文将主要由汉律及唐律之儒家化探讨其对物权制度的影响。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并对汉代的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则更多地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这种浓厚的礼教色彩,在唐代更为完善的物权制度设置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四章则是对古今物权制度的契合与冲突的剖析。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使中国古代物权制度以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具有浓厚的礼制宗法伦理色彩。将这些带有礼教伦理色彩的物权制度放诸于现代,必然有与现代物权制度相冲突的地方;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儒家价值观体系对于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和完善的进程,亦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香港有关的一个特殊物权问题--丁权,是占今物权制度冲突与契合典型例子。港英政府于上世纪70年代开发新界时,认可和确保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这一"怀柔政策"却也体现出西方对私人财产一贯的重视。然而,合格的丁屋申请者为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这一规定则明显带有儒家的家族伦理主义色彩。 就内地的物权制度发展而言,1949年之后,我国建设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长达30年之久。而改革开放以来,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融合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特别是私有财产迅速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的贡献超过2/3,因此,当局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多重经济成分给予承认和保护。2007年,修订多年的《物权法》终于获得通过。然而,中国现代物权制度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成果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冲击和对传统伦理文化依然不自信的情况下仓促建构而成的,基本上切断了与中国古代伦理型物权制度的联系,也意味着在相当的程度上缺少社会的伦理道德支持。有鉴于此,就构建中国当今物权制度而言,在借鉴和吸收西方现代物权法时,应立足于中国的传统儒家思想,并理清传统物权制度的伦理脉络。唯期如此,才能够寻求传统物权制度的伦理精华,为构建现代物权法提供不可或缺的文化支撑。 在完善现代物权制度方面,笔者认为,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借鉴中国近代制订物权篇中采取的"社会本位主义"原则,批判地继承中国古代物权制度中亲属法伦理,辩证地吸收中国古代伦理型物权制度中的善良风俗,以及融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 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儒家价值观体系,一方面尊重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习俗,另一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一法的渊源,又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最后,不因法条的过时而将其全盘否定,而是应该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传统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集众家所长。 就现行中国法制来说,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然而,由于近几十年来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对儒家思想这一中国人恪守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否定或忽视,致使现实中一些社会弊端的产生。最近中国重掀"儒学热",正是对传统道德规范的推崇和回归。而在笔者看来,中国现在的法制也有必要从传统法中汲取养分。但在这一过程中,绝不能矫枉过正,忽视了西方传统法的作用。事实上,无论是物权制度的完善,还是整个中国现代法制体系的未来发展,都有必要兼容并蓄中西方传统法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