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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奠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权利保护领域中最高指导原则的地位,开创性的赋予了少年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打破了少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明确了少年人应当受到与成年人无差别的独立的对待与尊重,只有站在少年的视角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少年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阐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即一切涉及到少年的行为都必须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他任何权益与少年权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必须优先考虑、满足和保护少年的权益。从漠视少年权益到对少年的特殊待遇和保护,再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构建的少年独立权利个体保护理论,体现的是人权发展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在保障少年权益方面的巨大进步。发展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关于处理一切少年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通过构建少年法来保护少年人的权益,保护少年健康成长是当今少年保护领域的发展潮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一切少年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也是整个少年法体系的纲领性指导原则。少年刑法属于少年法体系的一个分支,也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最高指导原则进行构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少年人是一个独立的与成人有本质区别、不依附于成年人的权利主体,构建少年刑法,就不能把成人刑法的原则、规则及逻辑思维框架套用在少年刑法上。少年刑法必须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脱离成人刑法,站在少年人独立的地位和视角进行单独立法。首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决定了少年刑法必须贯彻少年保护理念的三大基本原则——从宽原则、利益衡平原则、非刑原则。这是基于少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构建的少年刑法基本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与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本质的区别,也有内在的联系,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修正与基础的关系、侧重教育与侧重惩罚的关系。其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少年刑法必须构建以公正性、经济性、人道性、教育性以及个别化为原则的少年刑罚体系,贯彻少年刑罚非刑化、社会化、保护性的理念。基于此,少年刑罚应当严格禁止生命刑、无期自由刑对少年人的适用,从立法上和司法上都要严格限制有期自由刑和不定期刑的适用,一切剥夺少年人自由的刑罚都应当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肯定罚金刑对少年犯罪人的积极意义,否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合理性;把资格刑排除在少年刑罚体系之外。最后,在少年刑法中构建以超越刑罚的保安处分和超越社会防卫的保护处分为主体,辅以少年刑罚的三元化少年处遇体系,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少年刑法构建的核心要求。罪错少年人的非犯罪化、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是在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世界少年刑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少年刑法的构建,必须把握住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带来的发展趋势,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少年特点的保安处分和保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