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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国际资本流动进一步加快,私人跨境投资不仅给投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促进了被投资国即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国因此纷纷效仿,开放市场,出台鼓励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措施。但国际投资因其跨国性、经济文化的差异、政治风险等因素往往导致诸多争议与冲突。在早期这些投资争议往往通过东道国司法途径或外交保护等渠道解决。如果经由东道国司法途径解决,东道国的司法体系与司法机构所带有的天然歧视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经由外国投资者的母国代表投资者与东道国进行身份平等的磋商,虽然能够保护投资者,使投资者免受政治风险及来自东道国的施压,但却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途径中加入了政治的因素,使投资事宜与投资争端解决受到国家利益、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为了使国家与私人之间投资争端解决得以有效解决,依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途径。然而作为一个争端解决机构,ICSID却逐渐开始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这对国际投资争端的有效和快速解决无疑是极大的危害。一些成员国及争议方将争议提交到ICSID仲裁之后,却拒绝执行ICSID仲裁庭给出的仲裁裁决,他们或是质疑ICSID的合法性和裁决的公正性,或是提出仲裁裁决与判例不一致,阿根廷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甚至以其2001年的金融危机作为违反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及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或是设置国内司法屏障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然而拒绝执行裁决是违反《华盛顿公约》的行为。据此,学者们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专家们展开讨论,纷纷提出ICSID需建立上诉机制,以解决其合法性危机及判决不一致的问题。然而建立ICSID上诉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对仲裁裁决执行的促进作用并非上述所言。当ICSID争端解决机制内部出现问题,争议方拒绝执行时,首先应检视的是系统内部的问题,通过调整ICSID现存机构设置及其规则,来满足及适应新的要求,只有在现有机制确实无法满足新需要时,再着手引入新的机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ICSID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各个原因的产生及发展现状,探究解决渠道,并探讨上诉机制是否能有效的促进前述原因的解决。针对上述原因,可以相应地在ICSID机制内调整其机构设置及规则,从而促进执行。如果ICSID机制内能够调整解决这些执行难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行设立上诉机构。设立上诉机制的弊端还体现在它对仲裁裁决终局性和快速性的破坏。快速解决争议并达成终局性仲裁裁决是仲裁机制的独特优势,也是吸引众多争议方的主要原因。通过提交仲裁机构,争议方得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而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经验来看,上诉过程所耗费的平均时间超过WTO章程设置的时间,如果ICSID设立上诉机制,势必会拖延争议的解决过程,影响争议的快速解决甚至争议方未来的合作。如果设立上诉机制所带来的优势未能弥补其本身的劣势,那么设立新机构则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此外,基于ICSID的机构特殊性,设立上诉机制必须经过大多数成员国的同意,而这一实际目标在现阶段因经验缺乏和成员国之间理念差异而较难达成。因此,为有效解决ICSID机制的执行问题,应当在机制内部作出相应调整,配合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条约的新发展,成员国间权利义务的明确,ICSID撤销机制及其规则的调整,以推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目前而言,与现行机制相比,上诉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题并无独特及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