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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关于空间利用方面的立法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章节中加以规定的,而有关空间利用方面的权利叫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即空间地上权或者叫分层地上权、区分地上权、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虽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十分简单,但是于理论和实践而言却意义重大。不过,面对及其复杂的实践活动,立法规定显得比较单薄,实际应用起来往往捉襟见肘。它不仅不利于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无法有效地解决实践生活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并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拟通过研究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相关内容,试图完善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期鼓励人们充分而有效的开发利用空间资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首先文章介绍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技术水平的提升,城市化的发展、人口的爆炸等诸多因素促进空间利用相关权利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其次,论文介绍了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概念及其性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该权利具有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可转让性等特点。此外,文章还介绍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各国及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从比较法上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三种立法模式:民法模式、单独设定“空间权”、综合立法。德国、日本和瑞士采用的是民法模式;美国和英国采用的是单独设定“空间权”;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综合立法。我国将空间权内容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保持了物权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内容比较复杂,而我国物权法仅有简单的一个条文,其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冲突和纠纷。第三部分介绍了完善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建议。包括完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则和取得方式、明确权利和义务、明确客体范围,完善其登记规则,完善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在空间相邻关系处理规则方面重点介绍了空间相邻关系约定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