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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作出了规定。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是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来发生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它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本文拟在对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基础理论作概述的基础上,以广西法院实施新国家赔偿法两年多来遇到的新问题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的设想和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概述,对其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广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以广西法院施行新国家赔偿法遇到的新问题为视角,从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分别分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如在程序方面,存在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有待理清、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受理范围把握不一、先行处理程序功能尚未发挥、质证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亟待完善、申诉期限缺乏限制规定等问题;在实体方面存在对不作为司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理解不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把握不一、协调工作遭遇瓶颈、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存在争议、对执行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就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进行思考,提出建议,包括要规范立案程序、完善质证程序、明确证据规则、梳理与执行程序的关系、科学界定赔偿范围、统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建立联动机制、延伸国家赔偿审判职能、构建疏导预防体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