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与律师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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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冲突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屡见不鲜,相较于之前我国一直坚持的律师独立辩护理论,当前立法开始逐渐向被追诉人倾斜,允许被追诉人解除与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尽管如此,辩护冲突依旧无法避免,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及一方当庭突然改变辩护意见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分析辩护冲突的基本理论,并且探究其产生的原因,构建行之有效的辩护冲突解决机制。
  本论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辩护冲突的理论分析,包括辩护冲突的内涵、主体、所处诉讼阶段及表现类型。通过梳理辩护、辩护权及辩护律师的产生与发展进程,分析辩护冲突的涵义及其产生的权利归属问题;界定辩护冲突的主体及所处诉讼阶段,明确实践中何时、何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辩护冲突;对案例进行汇总及梳理,分析目前我国存在的辩护冲突类型。
  第二部分为辩护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冲突的产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如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追求的价值不同,被追诉人与律师或国家存在利益冲突等。此外,被追诉人与公诉机关达成秘密协议,或者自我放弃而选择不表露真实意愿,同样也会导致这一难题的产生。
  第三部分是对当前辩护冲突解决方式的探析。梳理被追诉人中心主义辩护方式典型国家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法律文化背景。同时,探究德国律师独立辩护理论,通过对比分析两种方式的利弊之处,加以借鉴。
  第四部分是辩护冲突解决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辩护冲突解决机制的科学构建,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从确立被追诉人会见权、阅卷权角度实现被追诉人辩护的庭前保障;改变法庭席位的设置,并在立法层面允许辩护方申请休庭以便交流辩护意见,保障被追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行使;规定律师应当尽职履行协商义务、被追诉人权益维护义务以及承担无效辩护法律责任;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律师合理退出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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