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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土地使用权之后,水的资源价值已经日益彰显。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水资源严重分布不均、水质环境日益恶化、水资源利用效率极其低下的现实环境下,水权问题的研究已经具有了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水利界、经济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从各自专业领域对水权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形成百家争鸣之势。受民法性质研究对民法部门发展的启示和鼓舞,笔者遵循水权性质研究的逻辑思路,以水权内涵界定分析为基础,从水权的物权性质、水权的准物权性质、水权的可交易物权性质三个层面展开分析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水权内涵界定。本部分是后文阐述水权性质的基础。笔者列举了目前学界对水权内涵界定的四种代表性观点,即最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四种,并赞同最狭义观点,认为水权应当仅指水资源的使用收益权。为证明这一观点,文章首先立论:水权概念内涵不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并从比较、参考借鉴他国(地区)水权立法模式的经验、法律概念的实用性价值以及从法律概念的严密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次,文章还对几组权利概念作了比较分析:1.水权与经营权;2.水权与相邻用水、排水权;3.水权与养殖权、捕捞权;4.水权与商品水权。通过比较,揭示水权与这些权利在本质上的区别,从侧面说明不采纳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观点的理由所在。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对水权内涵作了界定: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派生于水资源所有权。由一些具体形态的权利组成,包括取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等。 第二部分,水权的物权性质,这是水权的基本性质。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水权的物权特征。文章从水权是绝对权、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水权人通过对水资源为利用而获益三个方面予以分析,并认为水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传统民法物权特征,但这并不影响水权的物权性质,并成为水权为准物权的立论根据。2.水权是一类独立存在的物权。水权的独立性包括两层含义,一为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二为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3.水权的物权效力。文章对水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进行了详细阐述。水权的优先效力方面,考察了水权内部各权利形态的优先效力和水权较之其他权利的优先性;水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方面,笔者从水权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