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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及其应用。首先,在论述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梳理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并探讨了哈贝马斯将其商谈理论理论运用于资本主义社会道德、政治、法律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之后,明确指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然后,本文依据这两条主要原则—即每个话语主体通过自由、平等、无强制地诚实对话达成话语共识,制定出为每个人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是体现了每个话语主体的利益—探究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对我国的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特别地论述了公平与规则建设方面的问题。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基础是其交往行动理论,所以,本文首先论述了他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交往理性。通过比较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与以往的理性的区别,证明了其交往理性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交往理性具有语言性、互主体性、程序性;其次,交往理性具有非排他性、包容性、多维性、可错性;再次,交往理性具有先验和经验的双重性。而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总特征里面,本文重点分析了多维性,即交往理性要同时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另外,还梳理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交往语言和生活世界等方面的知识。 至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从广义上讲,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它是在预设的交往有效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前提出现问题时,对有效性本身进行商谈,主要有理论性商谈和实践性商谈。在对交往资质、理想话语环境、商谈的特殊逻辑、商谈层面的自由转换等方面展开论述中,凸显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所谓话语原则,是指一切可能受规范影响的人作为理性话语参与者而言,每个有效的规范都会或将会得到他们的赞同;而所谓普遍化原则,则指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利益的规范,对它的普遍遵循所产生的可预期结果和消极后果,都能够为所有受其影响的人无需强制地加以接受。 哈贝马斯还将上面他所说的商谈理论中的两类商谈(对真实有效性的商谈和对正确有效性的商谈)应用到伦理、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强调用对话原则来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伦理学中,哈贝马斯突破了传统伦理学中的价值实在论与价值主观论之间的二难抉择,强调用主体间性代替主体性,通过对话或商谈,借助程序性的形式论证,达到主体间的道德共识。在政治哲学中,哈贝马思扬弃了传统的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强调通过对话或商谈,建立程序性的民主政治。在法哲学中,哈贝马斯将法律界定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并希望通过立足于主体间性的对话或商谈,让法律获得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