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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重视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提升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具有更为紧迫的动力作用。文化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文化法律框架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国家义务履行不到位,尤其是财政法律保障方面,尚且存在资金供给机制不均衡、财政预算机制粗陋、监督考核机制匮乏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否,乃至整个国家的文化强国建设。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试图从财政法律的角度出发,以文化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为背景,探讨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文化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首先,从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出发,列举了联合国人权文件中的文化权利相关条款,并对文化权利进行界定;其次,阐明文化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基础,同时分析国家义务的类型,重点解读与财政法律相关的落实义务。第二部分对我国初步形成的文化权利财政法律保障体制进行了研究。首先,初步了解以宪法为统领、文化领域专门法律积极推进的现行财政法律保障体系的具体规定;其次,从国家履行义务过程中的资金分配、供给机制、预算机制、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深入剖析现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内外文化财政法律保障的经验借鉴。首先,介绍美法日韩四国财政法律保障的立法与实践,包括美国的无为而治与无所不在、法国的三级政府财政保障体制等;其次,分析域内东莞和苏州模式;最后,总结域内外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相关财政法律规范和实践。第四部分针对现阶段我国文化权利财政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构建三级财政分配与管理体系;其次,优化文化资金供给机制;再次,细化文化财政预算机制;最后,强化文化财政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