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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存废规则是婚姻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消亡的运动过程在法律上的直观体现,对于婚姻效力的存废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则集中反映了法律对现今婚姻效力认定的基本态度,而婚姻效力认定势必牵扯到婚姻效力转化的认定。随着对于婚姻效力的分析和认定不断地磨合与成熟的过程中,立法者也愈来愈试图通过建立婚姻效力转化制度和具体路径及模式。本文以婚姻的本质契约性和民事行为效力的可转化与可补正性作为理论依据,对法律意义上为无效婚姻或效力存在瑕疵无法认定的婚姻提出可能的适当救济路径和解决办法,对这部分婚姻的效力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分析和效力转化,从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均提出有价值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合理保护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婚姻法领域中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实现婚内救济,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和国家公权力介入二者之间的平衡。文章从对婚姻转化基本理论的探讨入手,分五章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简明的阐述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理推断出对于婚姻本质属性和婚姻合理的构成要件,并对婚姻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可转化性作出评价。第二部分分析了建国以来我国对不同的婚姻其效力状态的划分和不同婚姻效力转化认定的标准,得出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效力状态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和婚姻效力转化制度的雏形。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和我国不同法域地区对于婚姻效力转化的立法制度上的借鉴和分析,提出有益我国的婚姻效力转化模式。第四部分对我国现阶段不同类型婚姻的效力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评价。第五部分针对不同的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婚姻效力转化的解决措施和处理办法,最终提出较为全面的构建合理有效的婚姻效力转化制度的设想,以解决婚姻效力疑难上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