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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为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税务中介机构一方连结着纳税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代办涉税事宜,提供得以与税务机关相抗衡的专业知识,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与税务机关相连,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税务活动中给予协助,帮助税务机关准确征税,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中的如实提供资料和证明文件、说明相关行为等的协助行为即为税务中介机构履行协力义务。税务中介机构的协力义务既包括了法律直接规定的前述提供资料、说明、报告以及容忍等义务,还包括基于税务代理关系承继于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义务等。税务中介机构承继于纳税义务人的协力义务属于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范畴,因此本文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的讨论以法律直接规定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协力义务为主。此外,税务中介机构的协力规则并无单独成一制度的独立价值,因此本文探讨现有税务中介发展以及协力制度之中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的建议。目前,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的规定分散在《税收征管法》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未能给予税务中介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无详尽、系统的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的规定,为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带去诸多障碍。我国税务中介机构现今仍处于发展的阶段,其协力义务的过度要求可能增加税务中介机构的负担,给其发展带去不利影响;而协力义务较轻则可能致使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过高,违背税收经济原则。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的不当运行可能使税务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侵害当事人利益,因此,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制国家公权力,应当完善现有协力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程序向法治化迈进,实现程序正义。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的完善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出问题,界定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的概念,并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税务中介机构以及协力义务的研究情况。第二部分分析现今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发展以及协力制度中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存在的法律规定不明、具体法律制度的缺位以及阻碍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的法律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指出社会主动参与协力的意识匮乏的现象存在。第三部分,介绍税务中介机构协力规则运行及完善依托的理论基础,包括税务代理理论、程序正义论以及对于纳税义务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并提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经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应贯穿于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法律规则运行和完善的始终。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在协力制度的建设以及税务中介机构发展中较为先进的做法,并据此为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针对前述提出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五点关于完善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法律规则的建议:首先,明确税务中介机构协力义务的法律地位,构建系统的协力义务的法律规定和纳税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对税务中介机构作出处罚,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其次,明确具体协力义务的内容,在税务中介机构权利受到侵害后给予其实质性的救济途径,保障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权;第三,建立激励税务中介机构主动协力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激励机制,并对其中的权力寻租空间进行监督;第四,统一涉税信息口径,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促进税务机关内部信息获取和共享的便利性以及有效性,同时严格限定涉税信息的使用范围,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构建对外的涉税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打破传统信息传递单向的局面;第五,转变政府对于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模式,强化行业的自我监督,逐步过渡为以行业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消除阻碍税务中介机构行业发展的法律因素,从而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