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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能否进行处分,行政强制执行能否进行和解一直是行政法学理论界存在争议的问题。2012年我国《行政强制法》正式颁布,该法规定我国将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并对该制度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不仅对长期以来学理上的纷争做出了回答,也为我国下阶段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指引和依据。本文将着重论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理论,并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对该制度的特征进行归纳,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并分析该制度确立的意义和价值。本文还对域外几个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作出介绍,并提出我国对其借鉴的可能性。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厘清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并界定和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通过分析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从理论上进一步回答了为什么要构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以及构建该制度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介绍,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建设上的优势,并具体提出了我们的建设方向。本文也着重论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我国行政强制和解制度仅仅规定在《行政强制法》第42条,也因此存在很多制度设计上问题。只有明确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才能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提供依据。本文具体的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不足,如该制度所能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原则、适用程序等立法都没有做出规范;该制度的程序设计、相关方违反和解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和一般的救济措施等问题立法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也有所涉及。文章最主要论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着重讨论对该制度完善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