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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人们曾普遍认为东亚经济合作将在东南亚和东北亚两个层面上展开,会分别形成东南亚经济圈和东北亚经济圈。然而,迄今为止,尽管东南亚自由贸易区早已形成,但东北亚经济合作却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面对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中的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世界其他地区蓬勃发展的区域一体化趋势,东北亚经济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己进入到必须赶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步伐的时候了。近年来东北亚国家新的拓展变化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机遇,东北亚经济一体化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也存在很多障碍,我国作为东北亚地区的核心,对促成东北亚经济一体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应以国际经济法律为手段,以振兴东北为契机,宏观调控,与东北亚国家一道,构建必要的制度安排,选择切合实际的发展路径,弥合分歧,求得共识,通过合作博弈,尽快建成东北亚经济圈,最终形成自由贸易联盟。因此,对“东北亚经济一体化及其自由贸易联盟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其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采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促进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入手,深入探讨了适于促成东北亚经济一体化及其自由贸易联盟创建的相关理论基础和其所应采取的模式、形成的机制、遵循的原则等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经验及其现行法律制度,确立我国在东北亚经济一体化及其自由贸易联盟创建中的地位、作用,提出相应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