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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为5个部分,以论为主,以史为辅,突出理论分析和评论。导言部分简单介绍了中外关于“史料”与“阐释”的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引出“史料”与“阐释”之争;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梁治平、徐忠明、王志强、马小红等学者关于“史料”与“阐释”及其之间关系的争论;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苏力和他的“法律与文学”路径的解析,指出其独特之处在于站在文化制度背景下回应当代;第三部分是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即何种历史和谁之历史,揭示“史料”与“阐释”之争的实质;第四部分通过发掘相同材料的不同解读的原因,主张放弃以西论中,借故说今和实用主义的做法;第五部分以包公的故事为例,比较文学形象的包公与真实的包公,指出尊重史料的意义。法律史中的“理论”与“史料”争论是一直存在的,而“法律与文学”的出现更加剧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法律与文学”在理论阐释方面给法律史带来新的贡献,它以实践的视角挖掘知识,追求知识对实践的回应,这体现在具体的分析进路。同时,它坚持了制度主义进路,增加法律史的“理论阐释”,沟通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回应当代,这主要体现在理论框架。法律与文学希望通过对史料的解构与重构来达到对历史的重新理解,进而把新的理论注入法律史研究。但是,以苏力为代表的“法律与文学”在具体史料的阐释上是存在一定缺陷的,法制史的研究不应成为迎合当代的功利主义。针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双方之间的争论其实就代表了实然与阐释之间的矛盾,不过,即使是面对同样的史料,阐释亦可能完全迥异。我们不能只从一些基本的文字或意识形态的表达方面着手,更应注意背后的实践逻辑和真相,也正是在实践的层面,我们才能真正的沟通古今之历史。用现代法律概念,尤其是西方法律概念来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并不是“经世致用”,而是一种以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为范式,再将中国的历史材料与其结合,其所希望的是达致该范式下的研究结果。这种“以结果来寻史实”的研究方法是目前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最大误区。包公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无论是在民间文学还是历史史实,包公皆是一个不可绕开的话题,更有意思的是,包公的民间形象与历史形象却有着重大的差异,导致人们分不清究竟哪个才是真正的“包公”,在此背景下,法学视野下的包公形象势必会受到影响。“法律与文学”运动在法律史学科上的应用至少为法律史提供了新的材料和新的思路,也就是本文所谓的“阐释”与“史料”。同时,当其真正用于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时,又出现了二者内在的冲突,即阐释的过度与史料的应用。这不仅仅是学者个人能力的问题,更是学科差异之所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过分的强调历史的主观性、过程性、个体性,使得这一冲突更加的严重。如何在法律史的研究中更好的解决这一冲突成为该学术思路能否在法律史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