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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活动中,诉讼活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冲突的重要武器。而在日益多元和复杂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通过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期谋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拖延履行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2015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全国法院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这也给虚假诉讼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司法入口,各地法院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因应司法形势的变化,为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正式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中。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司法实务中反应强烈的关于该罪名的认定和适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和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引入作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案两起典型的虚假诉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围绕案件审理过程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法院对案件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难点,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认定标准的争议角度,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含义进一步厘清。第三部分从该罪的司法适用的争议角度分析了该罪的共犯、竞合、牵连等情形,认为该罪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当事人及案外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并提出虚假诉讼犯罪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主张片面共犯不能以共犯论处,而应对其进行独立评价。在本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和时,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明确了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印章或者身份证件等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相关犯罪,属于与虚假诉讼罪形成牵连关系。第四部分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在启动及量刑方面存在的入罪标准未统一、法官在案件移送与否时的选择、案件移送的衔接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境。最后一部分,综合上述四部分的分析,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针对性的对该罪的立法规制及司法实践提出建议,建议扩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进一步对入罪标准及既遂标准进行界定、完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及衔接机制及细化“情节严重”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