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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和犯罪中止问题都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难点问题,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则是涵盖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我国学者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然而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实践运用中仍然问题重重。本文力图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与理论的比较研究,完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理论,统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国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立法与理论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都展开过详细的研究,尤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日本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提出了共犯脱离理论来解决此问题。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的通说一般是采用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但是通说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这是对中止成立标准的机械性理解,并不足取。为了弥补立法及理论的不足,我国不少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个别中止论”、“主犯例外说”、“切断因果关系说”、“行为解体说”和“原因力标准说”等。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立法与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从因果共犯论的角度出发对此展开研究。认为共同犯罪的中止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的放弃犯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切断自己的先前行为同此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因果关系的切断标准,物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指中止人切断已经实施的物理支持行为与此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必须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无法利用其先前创造的物理条件。心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指切断中止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在引起犯意的场合,还必须消除此犯意。判断标准是一般情况下应以其他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中止人已放弃犯罪行为、中止犯罪即可,如果中止者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存在引起犯意关系时,则必须要消除此犯意或阻止因该犯意而引起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本文以此为标准对不同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形态进行分类解析,并对中止行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