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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作为一种绝对权保护方法,合理正确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引入相关问题,首先从最基本概念入手,对停止侵害问题进行相关论述,探寻停止侵害的制度的特殊作用。其后,论述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对美国的“永久禁令”制度适用问题进行探究,并论及其具体适用标准的历史转变和四要素检验法则。最后,结合当前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本部分内容主要用一则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简单介绍,引出本论文要论述、探究的问题,即我国如何正确适用停止侵害制度,停止侵害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有哪些?以及“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什么?因为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停止侵害制度的价值实现。第二部分:停止侵害的概念与作用。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停止侵害的定义。之后从对比分析角度对停止侵害的作用进行了阐释,即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在有损害之虞的情形下会体现出预防性功能。第三部分: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本部分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将各种侵权类型下停止侵害的适用予以明确区分。在侵害行为被认定成立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权利请求人诉讼请求,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非具有必然性。停止侵害的适用应当依情况的不同给与不同的处理。同时,法院在停止侵害的适用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考虑专利权用尽原则。第四部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首先论述了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且侵害行为人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之后着重论述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适用问题,结合美国司法审判实践论及了永久禁令价值取向的历史发展;最后对美国永久禁令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论述,并重点分析了永久禁令的适用标准“四要素检验法则”。第五部分:适用停止侵害的例外情形。停止侵害救济方式适用的例外,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行为人已经被确定为侵权成立。但是,基于某些特殊因素的考量,从而排除了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文中着重围绕三种特殊情形进行了论述: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权人与侵害行为人利益严重失衡;专利权滥用。第六部分:我国有关停止侵害制度的重构。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停止侵害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梳理;随后指出我国停止侵害制度不足,即适用规则立法空白,对“社会公共利益”含义的界定不够具体;最后就停止侵害制度的适用给出了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停止侵害适用具体标准,为停止侵害适用提供更为合理科学的适用空间;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内涵;尝试引入英国“许可承诺”制度,以更好的解决停止侵害制度适用中经常面对的权利滥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