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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在西方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源于中世纪大学,是中世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美国学者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ls)指出:“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自中世纪以来,大学自治原则一直倍受推崇,并被认为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在传统惯性作用下,大学自治在西方逐步形成了一种自治文化,这种自治文化不仅存在于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中,而且还存在于整个社会。正是这种自治文化使高校办学自主权得到可靠保障,极大地推动了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我国,19世纪末,随着现代大学的引进,大学自治制度一度被引入。然而大学自治从一开始就与中国传统的以皇权依附为主要特征的学术价值观产生严重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大学自治被修正、高校更多地受到政府控制。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到高度计划体制的影响,高等教育管理一向遵循计划管理原则,高校长期没有自主权,完全变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失去了自主性。由于长期自主性的缺失,高校习惯于按政府指令和社会现成标准办学,在被动适应成为一种习惯之后,当代高校就完全不自觉地扮演着政府下属和社会附庸的角色。高校在失去了自觉的自我意识后,相应地,高校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自我发展能力,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卓越的追求。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他把人类社会存在的权力分为三种: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的传统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的超凡权力;理性—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力。他明确指出,理想组织应以法定权力为基础,才能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作为社会重要组织之一的高校要想顺利实现组织目标,也必须以法定权力作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了法律依据,然而要真正落实法律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还有许多障碍,其中一个重要障碍就在于高校自主办学能力的缺失。正是由于高校自主办学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往往导致“一放就乱”。高校自主办学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由此,我们认为培育和提高高校自主办学能力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