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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贿罪从理论到实践均作过大量的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在行贿罪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认定上,理论认识并不一致,实践中也难以统一;立法也与现实相距甚远,存在很多缺陷,致使许多司法人员无所适从,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简要地阐明了刑法中关于认定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尝试性地探讨了我国行贿罪立法上的缺陷,提出许多个人独到的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新中国行贿罪的演变过程及当前行贿罪的特点。首先,概括性地论述了新中国刑事行贿罪的演变过程,然后论述了当前行贿罪的一些特点,并指明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的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打击行贿犯罪的需要,行贿罪之立法完善已刻不容缓。第二部分,关于行贿罪的主观方面,首先论叙了“不当利益”的界定,然后论叙了应予以取消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要件的观点及其理由。第三部分,关于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本部分共分四小节。第一小节,行贿罪“贿赂”范围的界定,主要讨论了对行贿中特定财物的认定及非财产性利益应纳入贿赂范围的必要性;第二小节,行贿罪与民事赠与的认定;第三小节,性贿赂性质的界定;第四小节,关于由单位行贿罪向个人行贿罪转化的认定。 第四部分,关于行贿罪未遂的探讨,首先讨论了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其次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行贿未遂的几种常见形态及其认定。第五部分,行贿罪的行罚配置,包括行贿罪刑罚种类的完善和关于行贿罪中“特殊自首”的认定两部分内容。第六部分,行贿罪的立法机理及几点立法建议,本部分在讨论、明确行贿罪立法机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本部分的几点立法建议和本文其他部分的立法建议相互照应,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