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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今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大都开始把危险责任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许多污染行为却并无过错甚至合法;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因而要求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危险责任原则。同时,危险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广泛适用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也正与20世纪法律由个人本位发展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过程相一致的。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危险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其作用优势也日益突现。
本文旨在通过对危险责任概念以及本质的研究,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探讨我国确立危险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比较考察国外有关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理论的基础,并以传统民法中的危险责任理论为基础,依据哲学、比较法、经济学及社会学等观点,分析建立我国环境侵权危险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内容,对如何构建我国环境侵权危险责任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传统民法中的危险责任理论进行研究。由于危险责任是来源于德国的词汇,因此首先对什么是危险责任以及危险责任的实质、特点作了介绍,这是认定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的基础。
第二章是对国外有关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立法的比较考察。主要对美国、德国和日本有关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的法律规则作了一番探讨。通过这种纵向的考察,笔者想说明危险责任运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是世界范围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但是各国对于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的确立问题,都是结合本国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来进行的,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侵权危险责任时也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确立危险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要性而言,以近代环境污染状况为例,说明在现代社会中,危险活动的种类和强度都大大增加了,它们在丰富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构成了对人类健康和财产的威胁,造成现实社会危险活动侵权的日益增多。同时,从相关的组体权益需要以及由此反映出的我国现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进一步的分析了确立我国危险责任的必要性。在确立危险责任原则的可行性方面,本文首先从理论支撑上加以论述,然后也肯定了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发挥作用,这都将为我国确立和完善环境侵权危险责任提供有利支撑和经验借鉴。
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结合前面我们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探讨了环境侵权危险责任的发展趋势,从而展望我国环境侵权的危险责任原则的发展模式。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之危险责任应本着有利于受害人保护、限制加重侵害人责任、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的出发,从危险责任的理论、制度完善以及相关学科建设这三个方面入手,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侵权之危险责任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