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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城市供水价格的法律规制制度,2009年各地出现的水价听证会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本文除了引言和余论,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基础理论的论述,论述了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城市供水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日本学者植草益(1998)的研究表明,自来水的生产业务因具有规模经济的原因具有自然垄断性,由于运输业务依托能覆盖其市场范围的城市自来水管网完成销售,而管网投资巨大、资本回收期长,所以运输业务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第二部分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供水价格法律监管制度,如美国的“收回服务成本原则”、英国的最高限价制度和法国的协商制度,都有清晰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企业对政府的报价都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参与价格的制定过程,这些较为先进的经营理念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第三部分主要是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监管的立法与改革,主要有我国关于供水行业的法律规定和供水价格法律规制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第四部分主要是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由于供水行业长期的自然垄断性,供水价格法律规制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有: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政府对于企业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甚至会出现企业报多少政府批多少的现状;价、费难分,居民交的水费到底是企业的供水价格,还是包含了其他的费用支出?水价的听证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同时国家的立法滞后于行业的发展。第五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要转换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政府要从直接参与转换到到间接管理;其次,要完善供水价格的监管制度,政府角色的变换,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利用水价协调供需平衡;再次,要完善水价格听证制度,用程序的公正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最后,要加快供水价格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只有立法完善了才能确保行业发展的有序性和合法性。行业有法可依,一切才能有条不紊的发展。